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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善界关于慈善立法6条建议

中国优生优育网 www.ysyyw.com发布时间:2014-07-18
  

   除了围绕社会热点的监管、税收等问题,在最近一次立法研讨会上,慈善界还提出了多项建议并为此展开争论。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,每一条规范的出台都是一把双刃剑,“我们要不断地问,这是促进了行善的权利或自由,还是不当地限制、禁止了行善的权利和自由。”

  1.政府退出募捐市场

  在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看来,最重要的是厘清政府和慈善之间的关系,让政府的归政府、民间的归民间。未来,政府若用慈善捐款来支付它本应该用财政收入支付的社会福利费用,应该划为违法行为。

  中国扶贫基金会副秘书长陈红涛指出,政府应退出募捐市场,限制行政募捐这种扼杀公众捐赠热情的募捐方式。“很多人受了伤,以后就没有第二次捐赠了,这是涸泽而渔的捐赠方式。”陈红涛还建议,进一步放开捐赠资格,让更多的公益机构具有公募资质,用自发自愿的捐赠保护大家的积极性。

  2.将服务捐赠纳入立法体系

  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公司执行主任翟雁称,有抽样调查显示,2013年,我国捐赠服务比例在156个被调查国家中垫底,在慈善立法中,应考虑志愿服务的捐赠价值。

  据翟雁介绍,十几年前,慈善界就提出过志愿服务捐赠价值的课题,但是国家没有立项。志愿者捐赠,和其提供服务对应的市场价值,应该被纳入统计。比如,一个律师一个小时的薪酬是200元,免费提供了一个小时的服务就是捐赠,此外,志愿者在服务中个人有很多成本投入,比如交通餐饮等等,也应计算在内。

  3.中小学课本加入全民慈善理念

  中国扶贫基金会副秘书长陈红涛建议,加强培育公众慈善理念和文化,包括促进社会踊跃捐赠,定期捐赠的氛围;引导公众接受慈善、筹款也是有成本的;同时引导公众跳出传统慈善的救济施舍模式;争取在中小学课本中加入全民慈善理念的相关课程。“中小学阶段是非常重要的阶段,如果在这个环节能够加入一些适当的理念,这对公众的慈善教育有很大帮助。”

  4.对非公募投资性收益免税

  南都基金会秘书长刘洲鸿建议,对非公募基金会的投资性收入给予免税。投资性收入纳税会极大地抑制捐赠,“现行税法规定,非营利组织可以免税,对于企业来说免税的幅度还较高,在利润的12%以内都可以免。但另外一方面,如果企业把钱捐给了基金会,基金会再去投资获得收益,就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的25%纳税。比如南都基金会1个亿的基金,如果每年投资增值1000万,我们要缴250万的税。”刘洲鸿称,这将抑制大的基金会产生。

  5.降低非公募基金会的支出比例

  刘洲鸿称,公益支出比例和管理津费偏高,会影响非公募基金会发展。根据现行规定,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不得低于基金余额的8%。如果没有固定的捐款收入,又不能从本金中持续获得高于 12%的收益,基金会几年后便会花完所有的资金,被迫关门,很难产生百年老店。在美国,基金会投资只交净收益 1%的消费税,年支出为上年基金余额的 5%,而且行政支出包括在5%以内。在欧洲,对基金会并没有硬性的支出要求。

  6.无须法律规范的交给社会

 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,行善是一种权利和自由。立法首先保障这种权利和自由,无须法律规范的,一定要交给社会自主调整,因为社会除法律外,还会有道德、习惯、风俗、伦理等等提供秩序,这是立法者应有的克制。

  同时,立法应考虑慈善在组织、资源来源、行为方式、机制等方面的多元化。给它们提供空间,同时也给它们提供边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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