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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岁幼童在商场内玩滑梯摔骨折 商场被判担责八成

中国优生优育网 www.ysyyw.com发布时间:2019-09-01
  
  幼童在儿童乐园玩耍时受伤,商家是否应担责?密云法院今日(8月28日)通报这样一起案例,因摔伤幼童在做出危险动作时没有工作人员制止,密云一家商场被判承担80%赔偿责任。
 
  摔伤幼童浩浩(化名)案发时刚满5岁。其母在密云一家商场为浩浩办理了一张儿童乐园会员卡。据介绍,2018年8月的一天,浩浩姥姥带浩浩来该乐园游玩,在园内一滑梯处,浩浩和一女孩同时双手向上分别拽住滑轮左、右侧手柄,身体悬空垂直,从滑梯上端向下滑行过程中,女孩松手落下后,浩浩失去平衡随之松手落下,造成手臂摔伤。
 
  经北京市密云区医院、北京市积水潭医院诊断为骨折,尺桡骨骨折(下端),浩浩家人为此支付了医疗费、交通费等费用。浩浩母亲代浩浩诉至法院要求涉案商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5696.92元。
 
  庭审中,被告商场辩称,浩浩确实是在其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摔伤,但公司在游乐场所设置了温馨提示,各项安全提示都很到位,该公司提示要求孩子玩滑梯时按顺序滑,绝对不允许两个孩子同时玩,认为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,故不同意赔偿。
 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餐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被告商场事发地点周围并没有工作人员看管监督,在游玩的儿童做出危险动作时,亦没有工作人员提醒和制止。浩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危险行为时,其姥姥作为看护人亦未及时提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,亦存在过错。
 
  最终法院酌定商场承担80%责任,浩浩方自行承担20%的责任,由被告商场赔偿浩浩各项损失一万八千余元。
 
  宣判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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